员工阿毅想多拿一些现金,不愿缴纳社保,因此入职时向公司提交了《申请自愿放弃购买社保承诺书》。公司则想节约用人成本,便同意了阿毅的请求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可不久后阿毅却反悔了,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承担补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双方责任应如何划分?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按各自应缴纳的比例,分担滞纳金损失。近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阿毅于2018 年2月27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并向某公司出具《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承诺书》书面材料,载明因阿毅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每月以现金的方式补偿阿毅。2023年2月12日,阿毅因旷工被公司辞退,2023年11月6日,阿毅投诉举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
2023年12月15日,公司为阿毅补缴医疗保险费23286.87元,生育险费2037.58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3664.32元、垫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11200.4元,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28088.56元。2024年3月18日,公司以阿毅因自愿承诺公司无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应由其自行承担补缴社会保险产生的滞纳金为由,向连城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不论劳动者是否承诺放弃社保,用人单位都负有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阿毅与公司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承诺书》,该行为不仅损害阿毅个人社会保险利益,也侵害了全体社会的整体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约定。
本案系因阿毅个人原因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并要求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进而导致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产生,故对于滞纳金28088.56元,可以认定为公司与阿毅为履行《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承诺书》而导致的损失。现因《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承诺书》无效,且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对滞纳金损失28088.56元应按各自应缴纳的比例进行分担。
故依法判令公司应承担滞纳金的比例为67.87%计19063.71元,阿毅应承担滞纳金的比例为32.13%计9024.85元。
法官说法: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无法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方约定或劳动者的单方面承诺事先排除。实践中,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往往居于弱势地位,在社保缴纳时可能接受于己不利的条件,或单方面放弃社保。
法官在此提醒,为保障劳动关系中相对弱势方的劳动者的重大合法权益,需要用人单位、劳动者、人社局等各方面协同配合。
作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做到:第一,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强制、诱使员工作出减轻公司缴纳社保责任的承诺;第二,不在劳动合同中设置文字“陷阱”;第三,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者应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险是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重要保障,更是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抵御风险的有力武器。因此,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应积极督促用人单位为自身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当用人单位强制或诱使自己放弃社保时,应据理力争、敢于说“不”;如用人单位不履行社保缴纳义务时,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人社局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用人行为的监管,对于使用强制、诱骗等各种不正当手段规避社保缴纳义务的,应采取教育、监管和处罚措施,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就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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