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装电动自行车飙车致人死亡,车主被判赔偿107万余元

根据我国2019年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5km/h,但有些车主却无视规定,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将车辆摇身一变,成为了一匹“脱缰的野马”,大大增加了行驶的危险性。近日,启东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4日,徐某驾驶改装电动自行车以79km/h速度通过某交叉路口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路口的受害者发生碰撞,致对方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徐某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受害者亲属将徐某和某电动车车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案件审理中,徐某表示,其驾驶电动车由该车行改装了电机、控制器、电瓶。车行经营者则表示,徐某仅购买旧电机,安装仍由徐某独自完成,车行也为该车辆进行了限速,最快能开45km/h。

法院审理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案涉车行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首先,车行作为电动车经销商,应当知晓国家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相关规定。故无论该电机由谁安装,车行也应当知晓徐某所购电机的用途和车速,但其作为经营者却没有及时阻止,明显存在过错,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扩大损害的风险。其次,所谓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虽然本案中车行并未整车销售,但电机作为电动自行车的重要组成部分且也是决定车辆速度的重要环节,如前所述,车行明知徐某购买电机的用途且所购时间也晚于新标准的实施时间,同时《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明确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其仍然出售电机,应当认定其所售产品导致缺陷存在。最后,虽然导致事故发生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徐某未安全驾驶,但事发时徐某所驾驶车辆速度达到79km/h,案涉车辆的产品缺陷与本案事故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综上酌情由徐某赔偿1072086.25元,车行赔偿124676.25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更方便快捷,节能减排的优势使得许多年轻人选择驾驶电动自行车出行,但有些非标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接近或达到电动摩托车的标准,加之驾驶电动自行车无需经过专门的驾驶技能培训,易发交通事故。尤其是个别追求刺激的青少年,私自改装电动车的情况时有发生,最终害人害己。

法官在此提醒,非法改装电动车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大家应遵守相关规定,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家对此也应积极承担起社会责任,对所售的电动车、电机等关键产品进行严格把关并禁止改装,否则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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