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股东”是法律界的网络流行语,指未经本人同意,在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备案中,冒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或身份信息等方式办理相关登记的情形。通俗讲,就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身份信息被他人冒名登记为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监事等,同义词包括“被法定代表人”“被高管”等。
无缘无故拥有了公司法人、股东或高管等身份,是不是“喜从天降”呢?先别急着开心,背后的风险不容小觑。不法分子之所以要冒用他人信息,将他人注册为法人、股东或高管等,是想让被冒名股东替自己承担公司债务,甚至利用公司名义从事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银行贷款、从事电信诈骗等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的违法活动。如是,被冒用信息的个人其合法权益将受到损害,一旦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严重影响个人生活,甚至还面临牢狱之灾。遇到“被股东”了怎么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教你两种诉讼途径。
民事诉讼——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小郑欲在银行办理贷款,不料在查询个人征信时,发现自己被列为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经核实,得知其被冒名登记为海规公司股东。海规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发起人由小王变更为小王、小郑,公司工商档案中附有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显示小郑以现金交款的方式支付了投资款。
小郑称,自己并不知道海规公司的存在,从未有参与海规公司经营的意思表示,未出资亦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且工商档案材料中所有签名均非其本人所写,均系他人伪造。故将海规公司作为被告、海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老冯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自己非海规公司的股东。海规公司、老冯未作答辩。
审理过程中,小郑委托鉴定机构对工商登记档案中的签名真伪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涉案工商登记档案中全部署名字迹与供检样本的字迹,均不是同一人的笔迹。
法院经审理认为,确认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应当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综合判断。本案中,工商登记资料虽显示小郑持有海规公司股权,但工商登记仅是一种证权性登记,其作为一种信息公示,仅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而其本身不具有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自增加小郑为海规公司股东起,工商档案资料中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上,签字并非小郑所签。庭审中小郑亦否认其有成为海规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及实际出资,工商登记资料中显示的小郑的投资款以现金方式交纳并非银行转账,故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小郑实际出资及参与了海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综上,依照法律规定的确认股东资格条件,小郑不具有海规公司股东资格。
最终,法院判决小郑不具有海规公司股东资格;海规公司向小郑支付鉴定费用。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被股东”时,民事诉讼是常见的救济途径,被冒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或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起诉公司侵犯姓名权,要求判令公司停止侵犯被冒名人姓名权,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同时确认注册文件上签名全部虚假,在判决生效后持法院判决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冒名登记信息。
行政诉讼——行政撤销之诉
肖女士因生意经营需要准备设立一家公司,却在申请过程中被意外告知,自己已经是外地一家广告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更令肖女士郁闷的是,这家公司因存在多项异常经营行为已被列入工商黑名单,肖女士也因此被列入黑名单无法再注册公司。
肖女士随即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注册登记。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肖女士向法院提出申请,对登记机关留存的公司设立过程中形成的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材料中,原告签名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结果显示,上述材料中相关签名均非肖女士本人所写。结合其身份证曾丢失的事实、实际居住生活情况,法院判定,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设立登记行为虽符合法律规定,但其作出的登记肖女士为诉争公司股东行为因所依据的客观事实而不成立,故原告诉请撤销该设立登记行政行为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肖女士的不实公司注册登记。
法官释法: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规定: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当事人在有确实的证据证明自己被冒名的情况下,其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规定,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为由,要求撤销该登记行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确实存在冒名登记事实的,可以依法作出撤销该登记行为的判决,撤销该登记行为。
个人信息是每个人的重要无形资产,身处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更要提高防范意识,加强信息保护。切记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件及相关票据,如身份证、护照、户口本以及实名购买的机票、车票、保单等,不随意提供给他人。一旦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冒用,有“被股东”“被法人”或“被高管”等情况发生,可以及时向登记机关反映情况,也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发现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向公安报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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