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赔偿后,是否可以代位求偿?

近日,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3年3月,在山城区某路段,袁某(未成年)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车横穿过机动车道时与闫某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车受损,被告袁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袁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闫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闫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所有人为宁某。事故发生后宁某向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关系以及相关维修票据对车辆损失进行了定损核赔后支付宁某车辆维修费41250元。宁某收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后,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代位求偿案件索赔权益转让书》,同意将其向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2023年12月7日,原告保险公司将袁某及其父亲袁某某诉至山城区法院,要求支付代偿款。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仔细查看卷宗分析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原告保险公司在依约对被保险人履行完毕赔偿义务之后,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的权力。被告袁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与闫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双车受损、被告袁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袁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闫某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袁某对事故的发生及事故车辆的损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故被告袁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23年12月27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袁某某向原告保险公司支付代偿款28875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法官说法:

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日益普遍,但要注意的是,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且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二是保险标的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具有赔付义务。

三是保险人已经支付理赔款,代位求偿权的金额应以被保险人本身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范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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